什么叫法理依据-台北法式手作甜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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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

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一般都确认法理为民事方面法的渊源之一;

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

无习惯者,依法理!

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3条中规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并且,在《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91条规定:“违反限制通行规定者,可被罚款100元”!

交警部门是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处罚。

财产二次分配?

第一,在权利的层面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又是一种相对的权利,防卫不过当是法律要求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时必须承担的义务。

这就要求:一方面,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不得对其法律义务的违反,否则要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行使不法侵害的人有义务丧失其部分合法权利,因此,正当防卫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第二,在哲学的层面上,国家权力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

个人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本源、目的和最终归宿;

正当防卫反映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对立统一?

第三、从法理的层面上,正当防卫并不等同于对不法侵害的惩罚。

但是,正当防卫与刑罚有着相同的功能,即报应和预防功能。

第四、从价值论的层面上,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它包含了人们对正义、正当的价值追求。

不当得利的法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首先,保护股东权是确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根本所在。

现代公司的作用基本有二:一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面纱”。

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其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目的在于使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可利用这一“面纱”,将个人财产作量的分割投入到公司中并以该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从而起到减少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的作用!

二是股东谋求利益的法律工具;

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经营某项事业时得以利用的法律形式,其有限责任性使投资人能免除后顾之忧,大胆经营以追求更大的利益。

可见,现代公司作为为投资人专设的使其在有限的风险下谋求最大利益的法律工具,归根到底,是为股东服务的,保护股东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宗旨!

尽管现代公司尤其股份公司已成为包括股东、公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的立体结构体,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往往受此利益结构的制约,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的地位并没有因之改变,现代公司的上述基本价值功能也没有改变,对股东包括少数股东的保护仍是现代公司立法的主要宗旨?

其次,保护少数股东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保护股东利益包括小股东利益是确立公司制度应有之义,那么强调股东平等则是现代公司法倡导保护少数股东的特殊的理论基础。

股东平等是民法上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化?

所谓股东平等,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股份平等,其核心是股东的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和由此必然引申出来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形式上平等有着其内生的缺陷性:因为在股份公司中,不仅存在着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对立,而且在股东内部也存在着相互间利益的冲突,如大股东与小股东、普通股东与优先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

此时如果仅以股份平等原则来调节,势必导致大股东为己之利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显然这是有违法律之公平、正义理念的!

所以,现代国家之公司立法多主张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即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又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强调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时负有对公司和少数派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使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得以平衡,以期形成实质上的平等!

可见,实质意义上的股权平等理念,是现代公司法强调对少数股东予以特别保护的主要法理基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合同双方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性。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

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的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

法理依据先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五节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1]这表明我国民事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分段审理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优先认股权的法理依据,国外多数学者认为主要在于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即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都按一定比例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红利的发放、各种利益的分享均按此比例进行,维持原有的股比可使公司的利益格局保持均衡!

而这种比例的维持主要在公司增发新股时,股东须按原有比例优先认购;

但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似乎还不能说明优先认股权的法理依据。

我国学者对此探讨较少,有的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根据在于股东的平等原则,即持有相同内容、相同数量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

但这里似乎还可以再深入一步,股东的平等权源于何处。

源于股东所拥有的股权;

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投入到公司,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从而获得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股权?

股东在公司的一切权利均来自股权,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是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的结合,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结合,股东可以凭借股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选择管理者,也可以凭借股权从公司分取红利,获得各种利益。

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大小、获取利益的多少均取决于其在公司股权的多少。

股权的比例将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比例性权利的保证!

也是未来按比例享有期待性利益的保证。

因此维持原有的比例性利益是源于股权本身的要求!

这种比例性利益遭到破坏将会使股权受到损害;

因此,股东的平等性原则仍源于股权的比例性要求。

这种要求最终源于股权的财产性、资本性?

优先认股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股权不被稀释;

如前所述,维持股东的比例性利益是股权本身的要求!

这种比例性利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现实的比例性利益,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在选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股东可以按其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分配红利、分割剩余财产时按其股份的比例领取?

二是期待性的比例性利益,即在公司增加资本,增发新股时,为使股东原有的比例性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应按股份的原有比例由股东优先认购;

由于公司增加资本金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因而这种比例性利益仍属期待性的?

但期待性利益也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利益,国外有的学者将优先认股权分为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和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

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即法律或公司章程基于股东资格或地位而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只要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认股权,此项权利便与股东资格同时发生,并随股东资格之转移而转移,随股东资格之消灭而消灭。

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是指享有抽象性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根据公司机关(含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而取得的优先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的比例分配新股的权利!

股东出资到公司,就拥有了与出资比例相适应的股权及与此相应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为了保证这种比例性利益能长久维持不遭破坏,就必须赋予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以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因部分股东超比例认购新股,或新股东的进入而挤占了原有股东股比,使原有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受到减损?

股东一旦因出资而拥有公司股份时,就同时获得了这种权利,当然此时的权利还是抽象性的优先认股权?

一旦公司决定增资扩股,这种权利也就转化为具体性的优先认股权,也就成了股东的现实利益了。

优先认股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常有发生的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确保中小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

如果公司发展前景较好,盈利水平较高,在增资扩股中大股东往往会利用自己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便利设法提高自己的认购比例,或让利益相关人作为新股东认购而进入公司,使原有股东的股份被稀释,比例性利益受侵害!

因此,各国往往通过立法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以确保中小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